关于开展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告

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,打造整洁文明、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,着力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》《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》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市容市貌集中整治提升行动,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一、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

包环境卫生:责任区内地面、墙体干净,无痰迹、粪便、瓜果皮核、纸屑、烟头等废弃物,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完好;责任区严禁随意堆放生活垃圾、餐厨垃圾;严禁倾倒泔水、污水;严禁焚烧垃圾、树叶或其他废弃物;严禁露天烧烤、油烟直排。

包绿化养护:不向责任区树坑、花坛、绿篱等绿地内倾倒垃圾、渣土等废弃物或倾倒、排放污水,不践踏花草绿地,不攀折树木,发现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。

包楼体亮化、美化:责任区内门店牌匾、城市路标、指示牌等各类广告设施必须安全、美观,依法依规进行设置。对影响市容市貌,有碍观瞻的广告设施,各设置单位自行清理、拆除或者整改、修缮。

包责任区秩序:保持责任区内秩序良好。禁止在城区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违法违规搭建棚亭、围挡等构筑物;禁止临街商户使用超出门窗部分进行经营、店外堆放、垃圾乱丢,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。

包治理乱贴乱画:负责对责任区内乱贴乱画、小广告等有碍市容观瞻行为进行清除。

责任单位如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,经查实监督单位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,拒不整改者,监督单位则依据《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》《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追究责任单位责任。

二、全面取缔马路市场

城区内所有流动摊点一律进入市场内经营,严禁擅自占道经营或在农贸市场周边摆摊设点,杜绝市场外溢。

依据《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,对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
三、加强交通秩序治理

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,不得占用盲道、绿地、消防通道,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;不得设置车档、地桩、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;不得利用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对违反规定的机动车,予以口头警告,令其立即驶离。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,妨碍其他车辆、行人通行的,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,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。依据《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》,对违反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。

四、加强建筑(装修)垃圾治理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、抛撒、堆放或沿途撒漏建筑(装修)垃圾;垃圾运输车辆严禁沿途抛洒、带泥上路、未实施密闭措施等污染城市道路行为;建筑(装修)垃圾必须运输至合法的建筑消纳场所进行处置。

根据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,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、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,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。

五、在整治过程中妨碍执法的当事人,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六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,监督举报电话:12319

望广大市民按照本通告要求,共同打造整洁文明、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!

三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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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时间:2022-07-09